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和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经研究决定,全省民办学校(包括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费将统一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收费票据的申领
        民办学校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民办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以及民办学校内部的暂存暂付、费用分摊等往来结算均使用辽宁省地税局负责监制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
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发售,实行定期限量购领。民办学校申请购领票据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或人社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所辖区域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减免税手续,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民办学校减免税的申请与办理
        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向所辖区域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减免税事项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等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民办幼儿园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
        对经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用于教学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应按规定为民办学校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办学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相关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减免税变更。
     三、民办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
      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发票采取缴旧领新办法,建立发票墩验制度。民办学校需将前次购领发票查验后,方可购领新发票。
       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使用发票,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发票。在使用发票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发票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开,填错的发票应加盖作废戮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发票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税务机关处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学校发票的申请、购买、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及时核对发票使用号码与收取资金,确保“钱随票走,票款一致”。应按规定保存和销毁发票。对已经开具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对已经作废或不需用的发票以及保管五年以上的发票存根,由学校提出发票销毁申请,报所属地的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发票移交手续。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教育、人社、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终止、注销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和发票退缴手续。
    四、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对有违反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民政、教育、人社、物价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民办学校发票的使用规范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民办学校统一使用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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