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建明

基本信息

姓名:俞建明

出生年月:1961-07

性别:男

籍贯:

学历:研究生

毕业院校:浙江大学

简历

 1982年丽水学院中文系毕业留校工作;2003年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行政管理专业毕业;1994年任杭州国际高级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助理、教务处长;1996年参与创办浙江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后任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副理事长;2002年投资创办浙江东南外国语职业学校任董事长;2009年8月任杭州宋城华美学校董事长;2010年4月创办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0年9月任浙江远志自考学习中心管委会主任。

个人事迹:

1994年6月开始在杭州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现任浙江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浙江东南外国语职业学校董事长、杭州宋城华美学校董事长、浙江远志自考学习中心管委会主任、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中国民办教育》编辑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民办教育协会高教助学与培训分会副会长。俞建明是一位在全国民办教育界有一定影响和声望的实践探索者和理论研究专家,他所领导的学校以全日制自考助学为主,涵盖了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本科的各个教育阶段,在他学校就读的有来自十二个国家的五十多位国际学生,现有在校生1.2万人,其中全日制中外学生7000余人。他撰写的《非主流教育探微》等专著先后由浙江大学出版社、中国时代出版社、测绘出版社出版;《浙江自考助学教育新的里程碑》、《浙江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功能创新及发展走势初探》等论文先后在《中国改革》、《文汇报》、《中国青年报》、《浙江日报》、中国教育网、新浪网、浙江在线等发表。2007年以来俞建明同志担任浙江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党委书记,以党建工作为亮点,促进了专修学院自考助学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他曾荣获杭州市直机关“抗震救灾优秀共产党员”、“杭州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09年荣获杭州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
“中国教育改革创新杰出人物”,同年1月他所在的浙江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党委被杭州市委组织部评为“杭州市基层党建工作100示范群”单位。俞建明17年的办学之路见证了一个哲理,只要跟着党和国家政策走,以振兴民族教育为己任,民办教育是可以大有作为的。2004年6月28日《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通知》下发,“自2005年开始,所有进行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一律终止招收学历文凭考试学生。”“新世纪学院”从此陷入办学低谷,2004年12月,在校生不到300人,教职工34人,人心思走,紧急关头,通过俞建明同志的努力,“新世纪”引入浙江东南外国语职业学校,注入资金,实现教育合作,大胆尝试民办学校举办权与办学权的分离,使“新世纪”突破困境,重拾信心,俞建明同志又果断的把“新世纪”办学目标定位于“以自考为主业,以应用性人才为抓手,为杭州品质之城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2006年2月新世纪整体搬迁到位于杭州新城中心区域的滨江区江虹路,融入杭州的品质之城建设。新世纪成功转向全日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为主的办学形式,开拓性的实施了自考助学教育与技工技师教育的衔接,使学院重新焕发生机,实现跨越式发展。2005年9月,俞建明编著的《非主流教育探微》由中国时代出版社出版,在国内率先明确提出“非主流教育”概念,开拓了崭新的民办教育理论研究空间。《中国民办教育》杂志2006年第6期对该书给予积极评价:“该书以独到的见解,全新的视野,直击影响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内在规律和理论脉点,充分体现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
史轨迹和时代特征,充溢着作者的悠悠教育情和沉沉忧思心。”《浙江民办教育》、《江苏民办教育》都发表书评,特别是非主流教育对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意义引起学界关注。面对一个时期,社会上“老板办学”风靡,“民办学校产权归属问题”凸现,俞建明在《中国改革》杂志上发表了《论民办学校产权归属与管理》的文章,在文章中一针见血地指出:“随着民办学校的兴起和发展,关于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争论已影响并制约着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综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产生争论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产权概念及产权核心缺乏正确认识。因此,在争论民办学校产权问题之前,似乎应该首先搞清楚产权概念及界定,明确产权、所有权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搞清楚这三者关系对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问世,掀开了中国民办教育历史崭新的一页,然而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立法实质和立法原意存在诸多偏颇认识,特别是一些民办学校把这部法律当做“包治百病”的圣经。俞建明在认真阅读法律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国改革》和《教育信息报》理论专版上发表了《走出(民办教育促进法)认识上的误区》的文章,清醒而深刻的阐述了自己独到的认识和见解,指出:“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认识,应从两个角度去理解,一方面它确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给予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师生员工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要求。”文章还指出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面对的是“守法与不守法”、“守法与违法”的选择;政府管理部门也同样面对“有
所为”与“有所不为”的选择。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最敏感的问题,即“合理回报”问题,俞建明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概括了“合理回报”的四大特点,指出,第一、“合理回报”的前提是有结余;第二、“合理回报”不影响教育的公益性;第三、“合理回报”是一种具有权威的、规范的法律行为;第四、“合理回报”是一种有限的回报。